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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产假增加60天待遇与月平均工资相关,掺假生育保险的职工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参加生育保险的就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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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的岛群
在陕西省,目前的产假天数是98天的基础产假加上60天的延长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总的来说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并且不能任意被降低工资。
符合陕西省生育子女的政策规定,且已参加了孕前检查,应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获得增加产假60的奖励,此期间按出勤对待,应当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虽然未将该60天奖励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在性质上并不相同,生育津贴系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产假工资系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者虽性质不同,但均是为了女职工因生育而暂离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保障不被降低而制定的法定措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义务。因此,从有利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以及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在奖励产假工资未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
1、怀孕、生育期间,工资能降低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孕期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产假未修满怎么算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024-11-14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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